全新出炉海南买房一定认准这个合同范本

点击图片↑了解详情

  

《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全新出炉!

房子装修质量不低于样板房

装修不达标,业主有权更换或要求双倍差价赔偿

商品房交付90天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

“《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修订版)近期已下发各市县,今后购房者买房、开发商交付商品房给购房人时,必须依照新修订的合同和相关保证书、说明书。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合同是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年制定版本。修订版与之前相比,主要增加了《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相关内容;还增加了《专业术语解释》11条,方便买卖双方正确解读、理解合同相关内容;增加了《重要提示》共13条,在合同首页最显著的位置针对交易中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进行特别提示,方便买卖双方重视、   合同编号:

  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制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说明

  1.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为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合同中部分条款中有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以及可自行约定的空白行。本合同中内容选择、空格填写及补充协议等,均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协商本合同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等发生合同纠纷,由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遵循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签订本合同前,出卖方应向买受方出示《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并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

  4.出卖人关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明确,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买受人提供,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了解有关情况。

  5.买受人对小区内的车库(位)有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车库(位)出卖人不得出售。

  6.为便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告知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宜填写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地址。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及时相互告知。因单方通讯方式发生变动未及时告知另一方,所导致的不良后果,责任由未尽告知义务的一方独自承担。

  7.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后,买受人至少持有1份已生效的合同。出卖人拒绝提供已生效合同给买受人的,可拨打投诉(当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8.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上网查询该合同是否备案。如未备案应立即向出卖人质询。

  9.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签名确认:(签名)。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3.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4.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6.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8.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9.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行为。

  10.不动产转移登记:是指因不动产权利转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行为。

  11.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

  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   】(应与备案项目名称、楼栋号、房号一致)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通讯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联系

  电子邮箱: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通讯   电子邮箱:

  买受人:

  所占产权份额:

  :

  :证件类型:

  证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通讯   邮政编码:联系

  电子邮箱:

  :

  :证件类型:,

  证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通讯   电子邮箱: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一条该商品房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年月 日开始至年月 日终止。

  经批准,出卖人在该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项目建设相关批准文如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颁证日期:;有效期:;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颁发机关:;编号:;

  颁证日期:;有效期:;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颁证日期:;有效期:;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编号:;

  颁证日期:;有效期:;

  5、。

  第二条该商品房项目建设主要规划指标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建筑高度≦米,停车位个,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所在项目主要规划指标及小区配套详见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1、该商品房为现房销售,已取得,,批准机关:,房屋销售备案价格。

  2、该商品房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为:;核发机关为:,有效期为:。

  第四条该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结构;建筑物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约定项目中的单元层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位置图及平面图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4、该商品房装修质量及标准

  (1)、该商品房套内为交付标准,全装修质量及标准不得低于《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标准,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鼓励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

  (2)、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参照标准,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房标准。

  (3)、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设施、设备、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该商品房装修质量及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实物参照样板房)。

  (出卖人必须在合同附件三中载明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品牌、产地、型号、规格、数量或同等品牌)

  5、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该商品房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该商品房室内层高为米,户型结构为房厅厨卫,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7、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抵押类型:,抵押物:,

  抵押人:,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类型:,抵押物:,

  抵押人:,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详见附件五。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的赔偿金。

  第六条该商品房计价方式及价款

  当事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币种)元/平方米,总金额(币种)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币种)元/平方米,总金额(币种)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按套计算,总金额(币种)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整幢出售,按计算,单价为(币种)元/平方米,总金额(币种)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七条该商品房付款方式及期限

  1、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该定金在时该商品房房款。

  2、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总金额(币种)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付款:买受人应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第二期付款:买受人应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平方米,金额(币种)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第三期付款:买受人应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第四期付款:买受人应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5第五期付款:买受人应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6。

  (3).贷款方式付款

  首付款:自本合同网上签订之日起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整)。

  除首付款外,拟贷款金额(币种)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整),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并按贷款规定付款。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贷款手续的,买受人应在年月日前,将申请贷款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贷款手续的,出卖人应在年月日前,将申请贷款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

  3贷款机构未通过买受人的贷款申请或通过的贷款额度达不到买受人申请额度的,当事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一次性补足拟申请贷款额度与实际审批贷款额度之间的差价;

  B变更为一次性付款方式;

  C变更为分期付款方式;

  D解除本合同;

  E。

  3.其他付款方式:

  。

  第八条 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该商品房为预售的,出卖方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买受方支付的预付购房款,即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前,预售房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为保证预售款按照上述用途使用,防止挪作他用,买受人应将商品房预付购房款按照《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支付到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

  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项不作累加)。

  (1).买受人逾期付款在日之内,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违约金。

  (2).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日(该逾期期限起始日期应与本条第1项中的起始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支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该比率不低于本条款第(1)项中的违约金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条该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和不动产预告登记

  1、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不超过30日),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2、出卖人应当在本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日内(不超过30日),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并将该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交付买受人。

  出卖人应如实一次性告知买受人为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不动产预告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买受人不提供或延迟提供相关资料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若出卖人未在规定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单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第十一条该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环保、公安消防、通讯、园林、防雷等专项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满足供水、供电、供气等必要居住条件;

  2、该商品房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3、

  第十二条该商品房交付文件

  双方进行该商品房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并签署交接清单: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分户验收汇总表》;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4、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5、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

  6、人防、环保、园林、防雷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7、《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8、《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9、《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10、《临时物业管理规约》或《物业管理规约》;

  11、。

  上述文件中,第1-7项应现场公开展示原件并向买受人提供原文件的电子扫描件或加盖出卖人公章的复印件;第8-9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装饰应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出卖人应提供已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买受人;第10项应交由买受人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受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拒绝交接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至出卖人提供齐全上述文件及资料之日起为正式交房日期。

  2.。

  第十三条该商品房交付时间及手续

  1、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2、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方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日(不少于30日)将查验房屋、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方。出卖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向买受方出示出卖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买受人没有收到商品房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点为办理交付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方应当出示满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约定条件的,买受方有权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方承担,并按照第十四条处理。

  3、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应在查验后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异议后,应按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在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合格后再行交付。逾期不予答复和处理的,视为买受人异议事实成立,该商品房视为未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白蚁防治;

  6。

  (3)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书面通知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如买受人在此期间既不办理交接手续也不提交正常合理的书面异议的,视为房屋已经交付;物业管理费从出卖人书面通知买受人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满30日起计算。

  (4)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4、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逾期交付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或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交付延期,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日内(不超过5日)书面告知买受人所发生的事实、延误时间,且买受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一款第1项中约定的期限),自第十三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1)项中的违约金比率,以示公平)。

  (2).逾期超过日(该逾期期限起始日应与本条款第1项中的起始日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该比率不得低于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2)项约定的违约金比率,以示公平)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该比率应不低于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1项中的违约金比率,以示公平)的违约金,直至该商品房交付止。

  2、。

  第十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简称实测面积)。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面积与用于不动产权登记的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1、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与不动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不一致,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不增加或减少购房差价。若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同时增加或减少的,则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套(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不超过30日)退还买受人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买受方付款日起至出卖人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该商品房实测套(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套内)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方负责,所有权归买受方。

  该商品房实测套(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套内)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方返还买受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方双倍返还买受方。

  面积误差比=────────────────────×%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选择本合同第六条第4种方式按套计价的,出卖方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3、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买受人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规划、设计的变更

  1、规划变更

  (1)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建设、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书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3)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签署补充协议,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

  2、设计变更

  (1)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装修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书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该商品房装修标准、风格、档次;

  3;

  4。

  (2)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3)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签署补充协议,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

  第十七条商品房质量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2、2、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甲方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3)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按本合同附件三约定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4。

  (4)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乙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

  1、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详见本合同附件六。

  2、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3、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九条不动产登记

  1、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交付验收的同时,一次性如实告知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需要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验收后日(不超过90天)内,办理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买受人委托出卖人领取《不动产权证》的,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证书交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领取《不动产权证》的,出卖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并将买受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证书领取凭证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买受人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2、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按上款约定时间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1)项违约金比率,以示公平)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的,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2)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不超过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支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买受人付款日起至出卖人退款日止为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受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补偿其差额。

  (3)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当自逾期之日的次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2)项约定违约金比率,以示公平)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关于税款缴纳的约定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方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出卖方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缴纳税款: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缴相关税款。

  2、买受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关税款。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

  出卖人应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出卖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出卖人应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1、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2、该物业企业服务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3、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间,物业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自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收费。

  4、买受人同意该物业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5、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详见本合同附件七。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应存入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缴纳标准:;

  应缴金额(人民币):元(大写:整)。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第二十三条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有关事项的约定

  1、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3、合同当事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2)会所:;

  (3)。

  第二十四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方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方承诺严格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销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

  3、出卖方承诺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不将该房屋出卖或抵押给第三人。

  4、出卖方承诺不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5、出卖方承诺对该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6、出卖方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交付之日起不少于1年,或者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不少于2年。

  7、买受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8、。

  第二十五条关于通知的约定

  1、合同当事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的,应在变更之日起日(不超过10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申请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条款不相一致的,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不动产登记部门份。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提示: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上网查询该合同是否备案。如未备案应立即向出卖人质询。

  附件一:主要规划指标及小区配套

  小区绿地率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规划的车位、车库

  物业服务用房

  医疗卫生机构

  学校

  幼儿园

  其他设施位置及用途

  附件二、该商品房位置图及平面图(应标明方位)

  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标明该商品房的位置)

  该商品房分层户图(应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附件三、装修质量及标准(实物参照样板房)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设施设备、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一、外墙:

  二、公共空间:

  1.墙面:

  2.地面:

  3.顶棚:

  4.楼梯及扶手:

  5.电梯:

  6.上下水管道:

  三、套内空间:

  1、入户门及安全门锁:

  2、套内门及五金配件:

  3、窗:

  4、开关面板:

  5.起居室(含客厅、餐厅):

  (1)墙面:

  (2)地面:

  (3)顶棚:

  (4)其他:

  6.卧室

  (1)墙面:

  (2)地面:

  (3)顶棚:

  (4)其他:

  7、厨房:

  (1)墙面:

  (2)地面:

  (3)顶棚:

  (4)厨柜:

  (5)抽(排)油烟机:

  (6)灶具:

  (7)其他:

  8.卫生间:

  (1)墙面:

  (2)地面:

  (3)顶棚:

  (4)洁、浴具:

  (5)其他:

  9、阳台(露台):

  (1)地面

  (2)墙面

  (3)栏杆

  附件四、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构成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五: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六: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

  。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

  。

  6.;

  7.;

  8.。

  (二)其他约定

  。

  附件七:前期物业管理约定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八: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广告和宣传资料

  附件九:补充协议

《住宅质量保证书》(修订版)

上下滑动查看全文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住宅质量保证书

(修订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编号:

感谢您购买本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请认真阅读《住宅质量保证书》说明及全文,并妥善保存。

说明

一、本《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及我省商品住宅质量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商品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限。

三、住宅质量保修期是以商品房交付使用验收单上签署的日期作为起始时间。

购房人(买受人)接收所购买的商品房时,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对所购商品房及房屋装修、设施、设备的质量、运行情况进行验收确认,并与开发企业(出卖人)签署商品房交付使用交接单(附后)。

由于购房人原因未能按交付时限办理交付手续的,按开发企业发出的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起计算;由于双方对交付使用事项发生争议等原因,未能办理交付手续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发生争议处理方式解决并确定保修期限起始时间。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国家有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和范围不能低于国家相关规定。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开发企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与购房人自行约定,相应的保修单据应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件一并交付购房人。

五、本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所列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在保修期内,开发企业负保修责任或委托其他单位负责保修;超过保修期后,购房人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自行维修。

开发企业委托质量保修单位:,                                        

墙体

1.严禁改拆、开洞、擅自拆除、移动承重墙,切勿自行拓宽门窗洞口、加设门窗或自行增设砖、石、混凝土墙。切勿在墙体上剔水管槽、线槽,以免破坏结构,影响住房整体稳定和刚度。

2.必要的房屋装饰,不得改变外立面,不得增设外围护墙。

                                                                       

门窗

1.门窗在使用时应注意轻开轻关,避免重力冲击,以免损坏零部件。

2.对窗户玻璃要特别注意检查,防止松动、破碎而坠落伤人。

3.不得用普通玻璃代替中空玻璃等特殊玻璃,窗用密封条因老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屋面

1.本商品房采用制作屋面结构层,屋面防水采用,为(上人/不上人)屋面。

2.用户不得在不上人屋面安装任何设施;在上人屋面安装太阳能或其它设施时,严禁破坏屋面结构和防水层。

3.严禁在屋面上堆放物品,以免破坏屋面防水层或影响屋面排水及造成屋面超载。

阳台

1.阳台活荷载为 Kg/㎡,使用中不得超过此限值,阳台结构形式不得有任何改动(包括栏板降低或外伸)。阳台加设防盗网须经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按规定的样式和材料制作,防盗网外挑部位不得集中放置花盆或堆放重物、杂物,勿在阳台上聚集超载人员,勿在阳台上做激烈运动,以免坠落伤人。

2.切勿破坏、拆除已安装的阳台楼板、栏杆、栏板等构件,或大力撞击、挤压阳台玻璃挡板,以保证使用安全。

3.用户使用阳台时要注意安全、整洁、美观。

4.应及时清理阳台排水口,有防水隔热层的阳台表面应防止破坏,以防产生裂缝。

电梯

1.严禁超载运行。当电梯超载时,蜂鸣器会发出鸣叫,请立即调整载重量,以免发生危险。轿厢内禁止吸烟。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危险品,更不允许利用开启电梯门或轿顶安全窗来运载超长物件。不要将乘客电梯作为载货电梯使用。严禁强行打开电梯厅门。轿厢内请勿蹦跳,此举可能使轿厢安全装置产生误动作而停止运行,发生关人事件。请勿乱按无关按钮或长时间按住按钮不放,勿用硬物敲打按钮,以免发生故障。

2.儿童搭乘电梯,应当有大人陪同,以免发生意外。乘梯时身体严禁依靠在轿厢门上。勿因个人情况将电梯长时间停留在某一楼层,影响其他乘客搭乘。

3.当电梯发生如下故障时,请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维修人员:

(1)额定运行速度显著变化时;

(2)厅、轿门完全关闭前,电梯仍能运行时;

(3)运行时,内选、平层、快速、召唤器指层信号失灵;

(4)发觉有异常噪音或较大振动和冲击时。

4.当发生火灾或地震时,乘客立即离开并禁止使用电梯。

5.电梯发生故障而关人时,请不要慌张,请通过梯内报警按钮或对讲装置不断与外界联系,以便尽早得到救援。切勿自行扒开厅、轿门作勉强逃生。

                                 

上水、下水

1.本商品房供水方式层至层为直供水,层至层为二次供水,用户水表已经有关单位检验,未经单位同意,用户不得调换。

2.本商品房排水方式为。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切勿擅自改变排水管的走向及使用功能,勿在排水横管上悬挂重物,勿将排污管检查口封死。

3.应注意避免水泥、砂石、碎砖、木块、纸张、生活与装修垃圾、不易分解之硬物以及其他大块物体等进入下水管道,以免阻塞而造成排水不畅。

4.更换卫生洁具必须是用水量不大于原装洁具的节水洁具,并应及时维修跑、冒、滴、漏。

5.卫生洁具为陶瓷产品。使用时请注意不要碰破,不要往便池内扔卫生纸及乱倒杂物,以免阻塞管道。

燃气

1.本商品房的燃气供应为管道/瓶装供气。用户在使用管理前,应了解燃气设备的使用功能,防患于未然。发生燃气泄漏时,应注意任何可能引起火花的活动,如金属物碰撞,开启电气设备等。用户管理燃气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应告知 通知燃气公司派专人检查维修,用户切勿随便移动、更换燃气管道和有关设施,以免发生危险和影响整个系统的使用性能。

2.为确保使用安全,您切勿自行拆卸、变动燃气管道及附件,如确有需要,请提前向燃气公司申请,并由燃气公司负责施工,联系

    。

用电

1.本商品房户额总容量    kw,插座≤    kw;照明与插座线路分开/不分开敷设;插座线受/不受漏电保护器控制;插座线为单相三线/二线制,电线截面:插座线   mm2,照明线    mm2,线色区分:相线 色,零线色。

2.户内电表已经供电部门检验。未经     单位同意,用户不得随意调换。移动或增加户内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并请专业技术人员施工,改动后的线路图必须报物业管理公司存档。

3.做到安全用电,不得超过线路及户表的最大允许负荷量,不乱动电表及室内线路,以免造成线路和电器设备的损坏,影响安全及正常使用。

4.如需要换空调设备,应选用节能型设备,改变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应报物业管理公司同意。

  

消防设施

1.本栋大楼消防设施专物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遮掩、开启或随意玩弄,以免造成消防设施的损坏。

2.公共区域所设的防火门用于分隔不同防火区域,某区域发生火警时,防火门可保护相邻区域免受火灾;因此,按规定须常闭的防火门,请勿置于敞开状态,只需保证启闭自如即可。

3.商品房室内、外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禁止焚烧。

4.不得阻碍消防管道,非消防用途不得动用消防水源。发生火灾时切勿惊慌,应立即拨通火警,并及时关闭电、气源开关,尽力采取扑救措施或迅速离开住所。

                                   

   

                                                

通讯线路

1.对每套房屋建设单位均已提供了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和安防对讲系统,分别为:

(1)每户预留对电话线(可申请个号码),(房间)均设有电话插座接口。

(2)(房间)设置有网络插座,上网方式为,用户可根据需要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电视:(房间)设有有线电视插座接口。

(4)楼宇对讲及安防系统:室内已安装有楼宇对讲,均与物业服务企业控制中心连通,必要时您可直接呼叫中心求助。(本条在符合工程实际时选用)

2.业主切勿自行拆除、变更、增加或破坏上述布线与设施,如确有变更或增加配置需要,请提前与以下相关单位联系:

(1)有关电话事宜联系_________________;

(2)有关网络事宜联系_________________;

(3)有关电视事宜联系_________________;

(4)有关楼宇对讲及安防事宜联系_________________。(本条在符合工程实际时选用)

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项

1.空调外机预留位置:□有□无

空调穿墙预留孔:□有□无

冷凝集水管:□有□无

注:请根据空调外机预留位置选择尺寸合适的空调机。

2.(脱排)排烟道预留:规格

3.排气孔预留:_________________规格

停车场

1.本小区设有(地面/地下/机械升降)车位,请您按小区停车管理相关规定停车。

2.本小区设有非机动车停车位,请将非机动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3.本小区门卫室:座,分别位于:

垃圾收集和污水处理方式

1.垃圾收集方式:(集中收集/垃圾箱(房)分类收集)

2.污水处理方式:(化洪池/二级生化/直接排放)

其他

1.自觉遵守《业主公约》;

2.注意邻里和睦,相互谦让;

3.爱护小区公共绿地及花木,保持优美环境;

4.不得在道路、绿地、门厅、走廊、通道等公共部位违法搭建及堆放杂物。

5.不得从窗户向外抛洒杂物或液体;

6.如需张贴寻人、寻物启事,请贴在指定告示栏,严禁随处张贴。

                          

               

住宅装修材料、设施、设备说明

位置

项目

品牌

型号/规格

说明

起居室

(客厅)

入户门

应具备防盗、防火、隔音功能

入户门锁

带机械锁或指纹(密码)锁

地面

墙面

顶面

照明灯具

强弱电箱

窗帘盒

窗帘杆

开关

插座

电视接口

电话接口

网络接口

门*

感应夜灯*

门厅柜*

空调机*

纱窗*

餐厅

地面

墙面

顶面

照明灯具

窗帘盒

窗帘杆

开关

插座

门*

纱窗*

主卧室

地面

墙面

顶面

照明灯具

宜向内开启

门五金

窗帘盒

窗帘杆

插座

电视接口

电话接口

网络接口

双控开关*

感应夜灯*

纱窗*

空调机*

衣柜*

次卧室

墙面

顶面

照明灯具

宜向内开启

门五金

窗帘盒

窗帘杆

插座

电视接口

电话接口

网络接口

双控开关*

感应夜灯*

纱窗*

空调机*

衣柜*

主卫生间

地面

注意有防水层、向地漏找坡

墙面

注意有防水、防潮层

吊顶

门五金

窗帘盒

窗帘杆

洗脸盆

洗脸盆台面

洗脸盆龙头

座便器(蹲便器)

浴缸(或淋浴房、淋浴区)

淋浴龙头

地漏

干湿分区的卫生间,干区地漏应采用密闭地漏或防干涸地漏

毛巾杆(环)

化妆镜

厕纸架

顶灯

应配防水灯具

开关插座

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型电源插座

纱窗*

排气扇*

有外窗的卫生间宜设排气扇,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排气扇

电热水器*

应配防漏电装置

电话*

镜前灯*

镜柜*

浴巾架*

洁身器*

次卫生间

地面

注意有防水层、向地漏找坡

墙面

注意有防水、防潮层

吊顶

门五金

窗帘盒

窗帘杆

洗脸盆

洗脸盆台面

洗脸盆龙头

座便器(蹲便器)

浴缸(或淋浴房、淋浴区)

淋浴龙头

地漏

干湿分区的卫生间,干区地漏应采用密闭地漏或防干涸地漏

毛巾杆(环)

化妆镜

厕纸架

顶灯

应配防水灯具

开关插座

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型电源插座

纱窗*

排气扇*

有外窗的卫生间宜设排气扇,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排气扇

电热水器*

应配防漏电装置

电话*

镜前灯*

镜柜*

浴巾架*

洁身器*

厨房

地面

注意有防水层

墙面

注意有防水、防潮层

顶面

照明灯具

开关

插座

橱柜

操作台

应有防滴水、挡水设计

洗涤池

应有防溢水功能

洗涤池龙头

燃气表

燃气管线

燃气接口

灶具

排油烟机

热水器

燃气热水器可设置在厨房、阳台,非燃气热水器在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也可设置在卫生间

纱窗*

电饭煲*

消毒柜*

微波炉*

洗碗机*

烤箱*

电冰箱*

净水器*

厨余垃圾处理器*

其他

阳台

地面

注意有防水层

墙面

注意有防水层

顶面

阳台护栏

给、排水管线

专用地漏

开关

插座

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台面上使用的小家电电源插座应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厨房、卫生间、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型电源插座。

晾衣杆

泄水口*

洗衣机*

应有防雨设施及专用排水管线

贮藏室*

地面

墙面

顶面

储物柜

套内楼梯

踏步

栏杆

主辅料

电线

冷水管

热水管

其他

注:1.根据《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带*为选配项目(设备、设施)。

2.关于住宅装修材料、设施、设备使用说明请详细阅读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收详见附件六。3.如该类材料或设备在本项目未实施的,请填写“无”或用“/”表示。

4.墙面采用乳胶漆或墙纸的应明确材料和品牌;采用木饰面、软包等请注明。

5.采用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专用产品时,应在相应备注中注明“企业自制”。

6.地面、墙面采用石材的应注明石材类型,质量标准不低于样板房标准。

7.“其他”是指开发企业在该项目中使用的其他主要设备设施。

8.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书(手册)、保修卡由建设单位提供。

附件一、住宅建筑主体结构示意图

附件二、住宅上下水布置示意图

附件三、住宅电气线路布置示意图

附件四、住宅逃生通道示意图

附件五、小区道路、停车场、绿地、门岗等公共设施示意图

附件六、住宅装修采用的设施、设备由生产厂家提供使用说明书(手册)

附件七、室内空气检测报告

附件八、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附件九、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附件十、建筑物隔声情况和声环境情况

更多信息







































白癜风症状
北京中科医院好不好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xingtailvyou.net/zbgn/3761.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